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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02943号“乡里巴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6:42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雷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雷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402943号“乡里巴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乡里巴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年画;硬纸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0868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第9720386号“阿里巴巴资本”、第7716335号“阿里巴巴云计算”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6类的“纸;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其关联企业在先注册的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其用于“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该商标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赖以驰名的服务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2943号“乡里巴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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