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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9664号“CELLTECHG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46 阅读()

  异议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凯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凯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539664号“CELLTECHG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LTECHGEN”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CELL TECH”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经销协议、产品发票、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CELL TECH”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39664号“CELLTECHG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