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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53 阅读()
纵观各国立法,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度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如德国、法国等国家一般实行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认定仅在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进行;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 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行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可获得 特殊保护的类别几乎没有限制[2]。我国在2001年商 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均明确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构成要件。驰名商标根据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息息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决定了商标的驰名程度,对于显著性强、 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力度越大,其所跨类别的范围也就越广。
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跨全类进行保护,换言之,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不意味着其可以不分商品及服务类别进行任意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只能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保护,即仅能拓展到与其有相当程度关联的类别的保护,同样需要考虑到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若彼此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认为二者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上述案例中,涉案商标包括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微信”和“Wechat”商标,经过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微信”用户的群体已经相对具体和集中,属于具有显著性较强的驰名商标。二审法院基于前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以及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其他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能够将微信食品公司在餐饮类服务、开设线下超市、开设线上 商城、在湖北区家岭建设的物流园中突出使用“微信食品”商标、主办的“美丽有约”等线下宣传活 动中使用“微信”商标等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中涉及的“微信”“微信食品”“WECHAT FOOD”商标与涉案驰名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而且也存在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服务或商品的 来源与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建立错误联系的可能性,最终,二审对于“微信”和“Wechat” 商标给予了更宽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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