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8107307号“雪樱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42 阅读()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镇安县雪樱花魔芋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镇安县雪樱花魔芋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107307号“雪樱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樱花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土豆粉;魔芋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8283号、第1667092号、第1308985号“雪花”商标,第6390655号、第6390657号“雪花及图”商标及第6390662号“雪花 SN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姜汁淡啤酒;黑啤酒;饮料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原料成分及销售渠道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07307号“雪樱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