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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73792号“生风车 SHENGFENGC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44 阅读()
异议人:米拉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万想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意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拉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万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7473792号“生风车 SHENGFENGC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风车 SHENGFENGCH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5043号“ORIGINAL WINDMILL QUALITY MEELUNIE HOLLAND WTELEHOAGTAM 1867及图”商标,于我国在先注册的第1239101号“MEELUNIE及图”及第63916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酵母,烘焙粉;咖啡;茶;马铃薯淀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73792号“生风车 SHENGFENGC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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