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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7242号“BUS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32 阅读()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保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保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27242号“BU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SK”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足球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0246号、第1116867号“BS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女式服装;浴帽;披肩;腰带(衣服)”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27242号“BUS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