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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67018号“黑金巨无霸BLACK AND GOLD BIG MAC”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0:24 阅读()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星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星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567018号“黑金巨无霸BLACK AND GOLD BIG M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金巨无霸BLACK AND GOLD BIG MAC”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098号、第630281号、第630313号、第38643972号“巨无霸”、第147681号、第380149号、第18974179号“BIGMAC”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腌制肉”、第30类“食用三明治;肉三明治;猪肉三明治”、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第43类“饮水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179号“BIGMAC”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欧式菜肴的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IGMAC”,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认定其第636098号、第528162号、第630281号、第18974180A号、第52911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67018号“黑金巨无霸BLACK AND GOLD BIG MAC”商标在“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欧式菜肴的餐饮供应服务;外卖餐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