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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专利过度声明现象的顾虑是否具备合理性

发布于 2021-08-25 14:22 阅读()

许可协商中的缔约双方实际上并不完全依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数据库中的潜在标准必要专利或专利申请,以作为唯一或主要的标准必要性指标。原因如下:
 
首先,被声明为潜在标准必要的专利申请,可能根本不会被授权,或者因为修改只有部分被授权,而被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失效。
 
其次,为了避免被指控专利伏击以及随之而来的在法庭上丧失对该专利可执行性的潜在风险,公司一般有动力在其认为此一专利(或专利申请)在将来的某一天有可能成为实施某项标准所必要时,尽可能多地做出标准必要性声明[。此外,这些许可声明存在的真正目标是,当有一天这些被声明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中的任何一个成为实施某项标准所必要时,该专利或专利申请将可以按照FRAND条款与条件被许可[30]。因此,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并不会在其会员作出标准必要性声明的期间和/或者之后,对被声明的项目进行标准必要性审查。相反地,在真实世界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参与谈判的各方在进行技术讨论环节时,通常会使用权利要求对照表来确认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相关性和价值。因此,“过度声明”并不会产生问题,因为许可谈判各方通常会根据FRAND条款与条件来对实际上确属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进行评估和许可。
 
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是,FRAND条款与条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各当事方间善意的双边许可谈判而达成一致的,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会利用法庭程序来起诉解决。然而,即使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采用“可比协议法”来确定FRAND条款与条件。据笔者所知,法院采用自上而下法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某一案例中,自上而下法仅被作为一种用来校验采用可比协议法所得出的结果的机制。在另一个案例中,虽然法院在确定FRAND时采用了自上而下法[,然而该判决却在后来被二审法院所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