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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标准专利过度声明现象的顾虑

发布于 2021-08-25 13:45 阅读()

 
尽管在FRAND许可谈判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对照表被一些法院认定为“商业惯例”,然而,提供该文件却不是必须的[20]。因此,一些人担忧,某些公司可能会使用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数据库中的专利许可声明而非权利要求对照表,以在许可谈判中“证明”其专利组合的优势。这些人认为,某些公司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而故意申报大量实际上并非标准必要的专利[21]支持此一观点的人认为,通过对可能并非标准必要的专利的过度宣告(即一种通常被称为“过度声明”的行为),专利持有人便可以增加其表面上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总数量,从而增强其议价能力,以便在未来的许可谈判中将其利益最大化。
 
关于过度声明现象的另一个顾虑在于,当法院被要求判定FRAND条款而使用所谓的“自上而下法”方法来计算许可费率时,其将可能对计算的结果产生影响。采用自上而下法为基准计算时,许可费的份额是根据当事人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相对于某一标准中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来计算的[24]。如果法院采用自上而下法来计算许可费,那么,专利持有人将有动力通过尽可能多地创造能够被视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来增加其所持有的份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或在未来的诉讼程序中占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