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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9363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5 10:52 阅读()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搏耐服饰皮具(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搏耐服饰皮具(杭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09363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3665号“图形”、第695685号“G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宝石”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375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9363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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