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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70808号“津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1:02 阅读()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德成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德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1670808号“津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津凤祥”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424号“凤祥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14类“镶嵌饰品;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凤祥及图”商标等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津凤祥”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凤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赖以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70808号“津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