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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54052号“齐博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5:5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冯珠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冯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454052号“齐博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齐博雅”指定使用在第44类“护理院;整形外科;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修指甲;日光浴服务;化妆师服务;园艺;宠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18834841号“博雅塔”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54052号“齐博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