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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4952号“JL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5:47 阅读()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遥君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对被异议人颜遥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044952号“JL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LM”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洗发液;空气芳香剂;增白霜;化妆品;洗面奶;防皱霜;香精油;浴液;洗衣液”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569730号“JML及图”、第39862404号“JML及图”商标等在设计特点、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JM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44952号“JL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