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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8592号“LOUTS VANITT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5:37 阅读()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金满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林金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978592号“LOUTS VANIT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UTS VANITTON”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洗面奶;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化妆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7685号“LOUIS VUITTON”、在先注册的第240997号“LOUIS VUITTO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肥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ANSATSAIA BEAUTY HANXI”“D DOUCCG”“GNEVITHY”“HANXI HUDABEAUTY”等,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78592号“LOUTS VANIT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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