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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00265号“ESMO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13:49 阅读()

  异议人:艾思蒙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摩尔万花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寰逸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思蒙特对被异议人摩尔万花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5000265号“ESM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SMO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54496号“ESMO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印刷品;期刊”、第35类“人员的推荐”、第41类“教育;教学”、第42类“时尚图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00265号“ESMO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