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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32848号“凰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0 14: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互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互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032848号“凰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凰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369138号“凰家匠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凰家”,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32848号“凰家”商标在“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