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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于 2021-08-18 16:34 阅读()

2020年1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防护口罩的市场需求剧增。蔡某杰、姚某两人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伪劣口罩。2020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后,对蔡某杰等人销售伪劣口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后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被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办。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蔡某杰、姚某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不具有病毒防御功能的口罩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购买,并用于防护。在疫情防控期间,两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合格口罩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占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物流资源,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国家公共卫生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杰、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销售的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却被不知情的消费者用于各种日常生活、工作场景,这不仅让使用者本人置于感染风险中,更给社会公众的健康造成极大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由此,被告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依法可对两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杰、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万元,被告蔡某杰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万元,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该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从立法政策及实际效果来看,该做法具有实质合理性。其最深层次的理由在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实质是检察院代表不特定的因被告的不诚信行为而受损害的消费者来追究其责任,故认可惩罚性赔偿符合对消费者保护的内在要求。
 
 
 
另外,关于赔偿款的归属也是本案一大亮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本案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为领取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其理由为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利益也应该归属于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