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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领域

发布于 2021-08-18 16:22 阅读()

(一)重点领域
 
 
 
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指出,互联网法院可以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9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
 
 
 
鉴于针对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行政立法落后于现实场景、行政监管职责权限不明等现状,以及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为保证起诉主体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设立了第八检察厅专门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自上而下设立了专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内设机构,通过其专业化运作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互联网领域的公益诉讼。
 
 
 
第一,消费者保护领域。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严峻态势,对于虚假广告、隐瞒重要信息的宣传、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价格大战”或“返券式”等不正当手段、欺诈等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可能纳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空间巨大。
 
 
 
第二,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应用领域。随着大数据、人脸识别、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算法透明度、大数据应用必将面临司法审查。算法推荐可能成为损害社会福利、制造不公正的工具;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威胁用户数据信息安全;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损害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大数据、人脸识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当这些技术在交易、生活场景中威胁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时候,除了通过用户提起的个案救济之外,将其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遏制“科技任性”,可做到事前预防、系统性诉讼请求,更有效地保护用户权益。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大数据的评价方式,加强网络算法研究和引导,开展网络算法推荐综合治理,不给错误内容提供传播渠道”。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九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公益诉讼的三种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支持起诉。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履行数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涉外、网络空间安全等领域保护。学者认为,涉外领域很难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维护,而采用以平等主体身份对外索赔的方式可以实现相关利益的保护,也符合法理理论。因此,对涉外领域、网络空间领域发生的需要追究赔偿责任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纳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发生在国外、境外的威胁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数据安全的行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公民的信息、数据安全权利。
 
 
 
第四,新业态从业者保护。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我国电商、直播、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吸纳了大量人员就业,产生了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新业态劳动者呈现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劳动者权益保障逐渐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劳动者受制于平台系统的算法和规则,呈现非自主性;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存在“灰色地带”,缺乏明确的“法律身份”;新业态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的局面,使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检察公益诉讼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利,让更多劳动者享受到正当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特定人群保护。依法通过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督促和推动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以及监管部门,有利于对特定人群进行保护,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维护特定人群利益。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在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存在疏于保护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情形,如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未启用未成年模式等未充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情况。2.妇女。网络中涉嫌性别歧视、贬损妇女人格的问题十分突出。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指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3.英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三)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评估、专家咨询等费用,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
 
 
 
第六,规制利用网络从事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明确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重点关注了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食药监、质检等监管部门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监管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在办理该领域的公益案件时,民事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中要重点关注食药监、质检、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