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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于 2021-08-18 15:42 阅读()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监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是前述领域的犯罪行为(《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1条);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行为(《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
 
 
 
应注意的是,对救济范围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即并非所列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才受公益诉讼保护,“等外”的领域也同样受公益诉讼保护。
 
 
 
实践中,公益诉讼的“等内”“等外”领域包括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人工智能、个人信息、文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定人事诉讼(青少年、英烈、婚姻无效、家庭暴力、子女啃老、虐待等事件等)、反垄断以及证券领域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