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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规定
发布于 2021-08-18 15:32 阅读()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各规定了一款,正式在基本法中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2日,“两高”共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制度运行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操作依据,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则;
2021年7月1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生效施行,明确并细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统一的规范依据。
除前述重要文件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具体领域、具体问题发布过相关文件,如2019年12月6日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2018年1月,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频发的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布了《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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