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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47318号“Y3INS ZARA BDG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9 11:28 阅读()
异议人一: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云果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云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0947318号“Y3INS ZARA BD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3INS ZARA BDGG”,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童装;羽绒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17147312号“GGDB RUNNING”、第17147157号“GGDB SNEAKER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42358号“GGDB”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52502号“ZARA”、在先注册的第1940860号、第11915268号“ZAR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服装”商品上的“ZAR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对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已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之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47318号“Y3INS ZARA BD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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