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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3256号“EZZ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9 11:3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凯德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乐思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凯德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乐思曼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0183256号“EZZ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ZZ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83256号“EZZ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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