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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86704号“永安国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9 11:28 阅读()
异议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5486704号“永安国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安国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7924号、第11784513号“国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国旅”,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认定其使用在“旅游,旅行社”等服务上的“国旅”、“中国国旅CITS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86704号“永安国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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