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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49379号“IM27”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9 11:22 阅读()
异议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柴晓军
异议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柴晓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2149379号“IM27”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27”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婚纱;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60492号、第14292073号“尹默 IMM”、第14915388号“IM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婚纱”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49379号“IM27”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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