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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78757号“CONSOLE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9 09:53 阅读()

     申请人:电讯盈科环球(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78757号“CONSOLE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创立的CONSOLECONNECT软件互联平台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便于区分服务来源,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6588号“CONSO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站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转让协议及译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为同一主体,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CONSOLECONNECT”构成,可翻译为控制台连接等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光纤通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