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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36370号“雪哋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9 09:48 阅读()

  申请人:马文礼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36370号“雪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雪哋星”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0986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