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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344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9 09:44 阅读()

  申请人:李涌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34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申请人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及人力、物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14469114号“YANGGE PARTY及图”商标、第10610607号“东城永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其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及人力、物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