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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752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29 10:20 阅读()

 申请人:北京海基特特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75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0096号商标、第17770840号商标、第6941963号商标、第7085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审计报告、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