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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67525号“VAPR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6:48 阅读()

  异议人:全球拖拉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章伟志
  异议人全球拖拉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伟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7467525号“VAPR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PR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发动机燃料;核聚变产生的能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VAPRO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发票、照片、微信截图、产品手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我国在先使用“VAPRO及图”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熟知而达到驰名程度。同时,仅凭微信截图及照片亦难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子公司的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VAPRO”作为其子公司商号在我国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还称被异议人囤积商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67525号“VAPR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