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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08685号“黔珍十二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6:42 阅读()

  异议人: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易汇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朗玛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彩贵州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朗玛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308685号“黔珍十二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珍十二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米;茶;辣椒(调味品)”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提供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黔珍十二品”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关于在2019中国·贵阳国际特色农产品交易会开幕式上启动“黔珍十二品”宣传+营销互联网平台上线仪式及签约活动的请示》、百度搜索结果、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黔珍十二品”源于贵州省重点打造的12个优势产业,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以茶、食用菌、蔬菜、生态畜牧、石斛、水果、竹、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油茶、辣椒等十二个特色产业为主攻方向,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双方同处一地,被异议人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08685号“黔珍十二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