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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0028号“SANF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5 16:49 阅读()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中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新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中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850028号“SANF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FO”指定使用于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8318号“SANFU”商标和第9025047号“三福时尚 SAN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传播、商业研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38235号“SANF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SANFO”与异议人商号“三福”存在区别,故对于异议人所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50028号“SANF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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