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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35943号“巴玛歌 BAMA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6:49 阅读()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涣约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对被异议人嘉兴涣约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7735943号“巴玛歌 BAMA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玛歌 BAMA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巴玛歌 BAMAGE”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足。虽然异议人提供的法兰西共和国关于《MARGAUX》原产地管制命名法令、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45个附属产区事实地理标志公告打印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玛歌”是法国葡萄酒产区名称,位于法国波尔多左岸美度区内,该地区的葡萄酒产品具有特殊品质,属于在中国应获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但被异议商标“巴玛歌 BAMAGE”与“玛歌”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与异议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损害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35943号“巴玛歌 BAMA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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