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9182744号“LULARIN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6:46 阅读()

  异议人:列侬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腾华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列侬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腾华五金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182744号“LULAR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LARIN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73430号“LULARO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指甲油、化妆品、眼部彩妆品”等、第18类“背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圆筒状的)行李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82744号“LULAR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