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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31452号“纳爱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6:47 阅读()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乡市好时光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乡市好时光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7431452号“纳爱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纳爱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衣粉、洗衣用衣物柔顺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8348号、第5794670号、第7292908号、第1258213号、第1508296号“纳爱斯”商标,第1086644号“纳爱斯及图”商标,第7918014号“纳爱斯 NICE”商标,第3719577号“纳爱斯 CNI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肥皂、洗涤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31452号“纳爱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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