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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3197号“米七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4 17:01 阅读()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爱国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爱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0313197号“米七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七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13197号“米七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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