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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47270号“冯提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6-22 08:37 阅读()
申请人:冯亚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羡皓宇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8日对第23047270号“冯提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冯亚男是中国内地知名女歌手、国内人气名列前茅的女主播,其艺名为“冯提莫”。申请人从开始作为网络主播到此后在互联网平台、线下各类商业活动中均以艺名“冯提莫”进行使用和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早已是国内著名网络主播、歌手,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姓名权,且系以不正当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在主流互联网娱乐平台主页详情;
3、申请人参与商业代言及电视节目;
4、申请人音部分乐作品及获奖报道;
5、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科技检索报告;
7、类似案件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付费电视节目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基于文字信息传送建立的虚拟聊天室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服务上。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除商标权外的姓名权等。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冯提莫”与申请人艺名“冯提莫”完全相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曾为电影《28岁未成年》演唱片头曲《你不懂我》,为手游演唱主题曲《一念》,且作为主播在斗鱼平台已具有一定名气,《游迅网》、《安徽网络电视台》、《天极网》、《蚕豆网》、《荆楚网》等多家媒体均对其进行报道。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籍已知名的演艺事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冯提莫”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艺名“冯提莫”的知名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冯提莫”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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