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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2035号“敦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16:56 阅读()
异议人:西藏叁柒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藏腾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敦松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叁柒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敦松鞋业有限公司(原名称:西藏郭松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7052035号“敦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敦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地图绘制服务;化学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7569号、4292886号“图形”、第21950783号“叁柒THREESEVENS及图”、第2239442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4类“织物;纺织织物;布”、第25类“工作服;亚麻布服装;衬衣”、第40类“研磨抛光;食物熏制;木器制作”、第42类“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和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52035号“敦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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