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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93644号“玩味口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1 16:46 阅读()

  异议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焕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焕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393644号“玩味口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玩味口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54861号“玩味”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蜂蜜;方便米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93644号“玩味口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