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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9794号“MC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16:13 阅读()
异议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古度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丽思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古度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939794号“M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仪器;镜(光学);印刷电路板;变压器(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24331A号、第15469188号“MCM及图”、第11634003号“MC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镜(光学);芯片(集成电路);控制板(电)”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此外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相近,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十余件商标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英文组合高度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39794号“MC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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