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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30589号“江小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16:06 阅读()
异议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市韩菀箱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思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韩菀箱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8030589号“江小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小范”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第11946689号“江小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30589号“江小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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