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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22609号“R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15:35 阅读()
异议人:罗杰维维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国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杰维维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国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122609号“R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54491号“R.V.”商标、于我国在先申请的第28168296号“RV”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7368342号“R.V.”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22609号“R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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