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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14940号“都市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16:33 阅读()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鸿杰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鸿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714940号“都市 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都市 益禾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绿蔬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原沏茗作·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益禾堂”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产品宣传图片、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益禾堂”作为其商标于“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绿蔬菜汁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或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14940号“都市 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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