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077025号“学而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0 11: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嘉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嘉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077025号“学而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而用”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新闻社服务;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77025号“学而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