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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93986号“建工时代大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0 10:52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建工时代大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建工时代大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893986号“建工时代大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建工时代大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寄宿学校教育服务”,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异议人引证其股东在先注册的第4648061号“大立”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函授课程;培训”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提交了2017年其与被异议人签订的加盟合同,但被异议商标“建工时代大立”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大立”商标差异明显,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将“建工时代大立”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于“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93986号“建工时代大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