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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76513号“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8 17:20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薛腾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薛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0076513号“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第28634777号“N”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袜;女士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76513号“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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