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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68357号“姿宝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8 17:26 阅读()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广元市恒霸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广元市恒霸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68357号“姿宝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姿宝煊”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钥匙链;金属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7612号“宝姿 PORT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建筑构件;五金器具;钉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呼叫及外观上区别较为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宝姿”、“PORTS INTERNATIONA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整体差异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68357号“姿宝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