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083623号“CYTOFL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7 11:37 阅读()
异议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流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流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8083623号“CYTOFL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YTOFLOW”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或兽医用诊断制剂;血清;医用诊断制剂;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干细胞;免疫刺激剂;细菌培养基;血液制品;医用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90872号“CYFLOW”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试管诊断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诊断试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83623号“CYTOFL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