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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37807号“泰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7 11:21 阅读()
异议人: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福田区嘉丰盛电子商行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福田区嘉丰盛电子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5337807号“泰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艺”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容器;电器联接器”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电容器;电器联接器”等相关行业已在中国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熟知,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在“电容器;电器联接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通过对“泰艺”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独创性商标或商号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37807号“泰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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