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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59175号“开心菜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9 16:51 阅读()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圈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圈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759175号“开心菜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菜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3906号“菜鸟”、第14131790A号“菜鸟驿站”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菜鸟”,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59175号“开心菜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