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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74469号“一杯 古井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10 10:26 阅读()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74469号“一杯 古井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8455号“一杯酒”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7945号“ONEGLAS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